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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上市交易的公有住房,签订买卖合同后能否办理过户?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老吴与老郑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老吴将其名下限制上市交易的公有住房出售给老郑,老郑支付全部购房款并实际入住。后学校出具函件同意该房屋出售给老郑,老吴却拒绝协助办理过户手续,老郑诉至法院。本案争议焦点在于限制上市交易的公有住房,签订买卖合同后能否办理过户?法院认定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学校已同意交易,限制上市交易的条件已消除,判决老吴协助老郑将房屋过户至老郑名下。

【刘颖新律师评议】

限制上市交易的公有住房,在符合交易条件、取得相关部门同意后,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出卖人应履行协助过户义务。本案中,房屋虽初始限制上市交易,但学校出具同意交易的函件后,交易限制已解除,老吴应按合同约定协助过户。实践中,购买公有住房、经济适用房等限制交易房屋时,买受人应核实房屋交易条件、限制期限等,在合同中明确交易条件成就的时间、过户义务及违约责任;出卖人应如实告知房屋限制交易情况,不得在条件成就后无故拒绝履行过户义务。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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