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成员共同出资建造的房屋,登记在家长名下,应认定为个人财产还是共有财产?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老林与三个女儿小林、小容、小娜共同出资建造房屋,房屋登记在老林名下。老林再婚后,与妻子老袁共同加盖厢房,老林去世前订立公证遗嘱,将房屋全部遗赠给老袁。小林、小苏、小谭诉至法院,主张房屋为家庭共有财产,要求确认其享有相应份额。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家庭成员共同出资建造的房屋,登记在家长名下,应认定为个人财产还是共有财产?法院认定房屋由老林与三个女儿共同出资建造,虽登记在老林名下,但应属于家庭共有财产,老林仅有权处分自己的份额,判决小林、小苏、小谭共同享有房屋30%的份额。
【刘颖新律师评议】
房屋所有权的归属不能仅以产权登记为准,还应结合出资情况、建造过程、家庭关系等综合判断。家庭成员共同出资、出力建造的房屋,即使登记在一方名下,也应认定为家庭共有财产,登记权利人无权单独处分全部财产。本案中,公证遗嘱虽具有较高法律效力,但老林处分了家庭共有财产中属于女儿们的份额,该部分处分无效。实践中,家庭成员共同建造房屋时,应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出资比例、产权归属等,避免日后因产权登记与实际出资不符产生纠纷;若未签订协议,应留存出资凭证、证人证言等证据,以便在权益受损时依法维权。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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