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利害关系人能否申请宣告其失踪?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老董于1991年走失,至今下落不明,其母亲老蔡向法院申请宣告老董失踪,并指定自己为财产代管人。法院经调查,老董的邻居及社区网格员均证实多年未见过老董,法院发出寻找老董的公告,公告期届满后老董仍下落不明。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利害关系人能否申请宣告其失踪?法院认定老董下落不明已满二年,符合宣告失踪的法定条件,判决宣告老董失踪,指定老蔡为老董的财产代管人。
【刘颖新律师评议】
宣告失踪是为了保护下落不明人的财产权益及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而设立的法律制度。本案中,老董自 1991 年走失,下落不明已满二年,其母亲作为利害关系人,有权向法院申请宣告其失踪。宣告失踪后,指定财产代管人可以有效管理下落不明人的财产,防止财产流失。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失踪时,应提供自然人下落不明的相关证据,如居委会证明、报警记录、证人证言等。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十条 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
咨询电话:13671295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