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订立公证遗嘱指定房产由一子继承,其他子女是否需配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老胡与妻子老郭育有五个子女,二人共同订立公证遗嘱,将共有的一处房产指定由二儿子继承。老胡、老郭相继去世后,二儿子要求其他子女配合办理房产过户手续,部分子女拒绝,二儿子诉至法院。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父母订立公证遗嘱指定房产由一子继承,其他子女是否需配合?法院认定公证遗嘱合法有效,二儿子有权依据遗嘱继承房产,判决案涉房产由二儿子继承所有。
【刘颖新律师评议】
公证遗嘱是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的体现,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在没有相反证据推翻的情况下,应得到严格执行。本案中,老胡与老郭的公证遗嘱明确房产由二儿子继承,其他子女作为继承人,虽享有法定继承权,但在有有效遗嘱的情况下,应尊重被继承人的意愿,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实践中,被继承人订立公证遗嘱时,应确保遗嘱内容清晰、形式合法,避免因遗嘱瑕疵引发继承纠纷。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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