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人继承遗产并出售后,实际出资人能否主张投资权益?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老付系公职人员,委托老傅与老马、老马家父亲共同出资购买一处房产,约定房产登记在老马名下,产权共同共有。老马去世后,其妻子、女儿等继承人继承该房产并以高价出售。老付刑满释放后得知房产被出售,诉至法院要求继承人返还购房款、房产增值款等。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继承人继承遗产并出售后,实际出资人能否主张投资权益?法院认定老付系实际出资人,享有相应财产权益,继承人出售房产未支付老付相应款项构成侵权,判决部分继承人返还老付购房款及增值款。
【刘颖新律师评议】
实际出资人虽未登记为房产权利人,但基于合法的合伙出资协议,享有相应的财产权益。继承人在继承遗产时,应查明遗产是否存在隐名出资、共有等情况,不得擅自处分他人享有的权益。本案中,老马的继承人在未核实房产实际出资情况的前提下,将房产出售并占有全部款项,侵害了老付的合法权益,应承担返还责任。实际出资人应妥善保管出资凭证、合伙协议等证据,以便在权益受损时依法维权。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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