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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人委托他人出售遗产房屋后反悔,买受人可要求继续履行吗?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老杨夫妇去世后,留有一处房产,由五个子女共同继承。五人共同出具协议,委托大儿子老杨代表全家将房屋出售给小王,小王支付了部分购房款并装修入住,但其他子女以遗产未分配为由拒绝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小王诉至法院,要求五人配合完成继承过户后再将房屋过户至自己名下。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继承人委托他人出售遗产房屋后反悔,买受人能否要求继续履行?法院认定五人共同出具协议委托老杨出售房屋,系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合法有效,其他子女以遗产未分配为由拒绝过户构成违约,判决五人协助小王将案涉房屋权属登记至小王名下。

【刘颖新律师评议】

共同继承人就遗产处分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协议后,对全体继承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不得随意反悔。本案中,五名继承人共同委托老杨出售房屋,小王已按约定履行部分付款义务并实际入住,视为已实际履行合同主要义务,其他继承人应按协议约定协助办理过户手续。遗产分配与房屋买卖合同履行分属不同法律关系,继承人不能以遗产未分配为由对抗买受人的合法权益。买受人在购买遗产房屋时,应要求全体继承人出具书面同意出售的文件,明确权利归属及过户义务,避免后续产生纠纷。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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