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为规避执行放弃遗产继承,债权人可主张该行为无效吗?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老陈与小周、小吴存在民间借贷纠纷,法院调解书确认小周、小吴需偿还老陈借款。后小周、小吴的父亲去世,遗留一处房产,二人却签署《放弃继承权声明书》,明确房产由侄子继承。老陈认为二人此举是为规避执行,侵害其债权,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该放弃继承行为无效。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债务人为规避执行放弃遗产继承,债权人能否主张该行为无效?法院认定小周、小吴主观存在逃避债务的恶意,放弃继承实质是无偿处分财产权益,影响了老陈债权的实现,判决二人签署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中放弃案涉房产继承的行为无效。
【刘颖新律师评议】
诚信原则是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债务人在负有到期债务未清偿的情况下,放弃遗产继承导致责任财产减少,损害债权人债权实现的,债权人有权依据法律规定主张该放弃行为无效。本案中,小周、小吴在继承开始后明确放弃继承,且无合理理由,结合其此前出具的还款承诺书,足以认定其具有逃避债务的故意。实践中,债权人遇到此类情况时,应及时收集债务人放弃继承、存在债务未清偿等证据,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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