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理人代未成年继承人放弃继承,是否有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小李与妻子小杨离婚后,儿子小杨随小杨生活,小李回到老家建造房产一处。后小李在工作中意外死亡,小杨作为小杨的法定代理人,委托他人与小李的同居女友签订协议,约定小杨自愿放弃对小李房产的继承权。多年后,小杨成年,起诉要求小李的弟弟老李返还该房产,并拆除房产上的太阳能发电板。老李辩称小杨已放弃继承,且起诉超过诉讼时效。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法定代理人代未成年继承人放弃继承,是否有效?法院认定小杨的法定代理人代其放弃继承系为维护小杨的合法权益,协议合法有效,小杨在放弃继承后又主张返还房产,理据不足,判决驳回小杨的全部诉讼请求。
【刘颖新律师评议】
法定代理人代理未成年继承人进行民事活动,应当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其利益。本案中,小杨的母亲作为法定代理人,在小李去世后,为处理小李的后事及债务,代小杨放弃房产继承,结合老李为建造房屋垫付费用的事实,该代理行为并未损害小杨的利益,应属有效。法定代理人在代未成年继承人作出放弃继承等重要民事行为时,应充分考虑被代理人的长远利益,确保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必要时可咨询专业律师的意见。未成年继承人成年后,若认为法定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损害了其利益,应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损之日起三年内提起诉讼,主张撤销该行为。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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