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人隐匿、转移被继承人存款,是否应减少其继承份额?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老肖与妻子老李系再婚夫妻,二人无共同子女,老肖与前妻育有三个子女,老李与前夫育有一女小林。老肖去世后,留有银行存款若干,老李保管着老肖的银行卡,并在老肖去世后多次大额取现,部分款项转入小林账户,小肖起诉要求分割老肖的遗产。老李辩称部分款项用于老肖的丧葬费用、医疗费用及日常生活支出,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继承人隐匿、转移被继承人存款,是否应减少其继承份额?法院认定老李无法证明大额取现的合理用途,属于隐匿、转移遗产的行为,同时考虑到老李对老肖尽了一定扶养义务,判决老肖的遗产存款由四名继承人平均分配,老李向其他继承人支付相应款项,小林在老李转移遗产价值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刘颖新律师评议】
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不得故意隐匿、侵吞或争抢遗产,否则法院可以酌情减少其应继承的遗产份额。本案中,老李作为老肖的配偶,保管银行卡并大额取现,却无法提供证据证明款项用途,结合其与小林的母女关系及款项流转情况,法院认定其存在隐匿、转移遗产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继承人在处理被继承人遗产时,应遵守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如实申报遗产情况,不得擅自处分或转移遗产,否则将承担减少继承份额、返还遗产等法律责任。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条: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继承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人民法院对故意隐匿、侵吞或者争抢遗产的继承人,可以酌情减少其应继承的遗产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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