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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人签订人民调解协议后,能否以公证冲突为由拒绝履行?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老闻与妻子老张育有两个儿子。老张生前立下公证遗嘱,指定其名下多套房屋的产权份额由大儿子继承,需承担老张和老闻的养老送终费用。老张去世后,父子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约定大儿子继承老张名下一套房屋的1%份额,老闻将其名下该房屋1%份额卖给小大儿子,大儿子放弃其他两套房屋的继承权,老闻补偿大儿子相应款项。协议签订后,大儿子按约定放弃了继承权并办理了公证,但老闻、大儿子拒绝履行房屋份额转让和过户义务,辩称调解协议与公证存在冲突。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继承人签订人民调解协议后,能否以公证冲突为由拒绝履行?法院认定调解协议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且大部分已履行,判决老张名下1%房屋份额由大儿子继承,大儿子支付老闻房屋份额折款。

【刘颖新律师评议】

人民调解协议是当事人在自愿、平等基础上达成的民事协议,经各方签字确认后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按约定履行义务,不得随意以其他理由拒绝。本案中,调解协议是对遗嘱继承的变更和补充,各方已按协议办理了相关公证手续,表明其认可协议内容,现以公证冲突为由拒绝履行,不符合诚信原则。当事人在签订调解协议前,应充分了解协议内容及法律后果,签订后应恪守承诺,若认为协议存在欺诈、胁迫等法定可撤销情形,应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撤销,而非单纯拒绝履行。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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