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仍与继父母保持往来,继子女是否享有继承权?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老韩与妻子老王育有三个儿子。老韩与小林再婚,小林带着女儿小吕与老韩共同生活,形成继父女关系。后老韩与小林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各自子女由个人负责抚养,但之后老韩仍与小林、小吕保持往来,还曾赠与小吕黄金首饰。老韩父母及老韩相继去世后,小吕起诉要求继承老韩父母遗留的房产,老韩的侄女小韩辩称小吕与老韩的继父女关系已解除,且小吕未对老韩尽赡养义务,不应享有继承权。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离婚后继子女仍与继父母保持往来,是否享有继承权?法院认定小吕与老韩形成扶养关系,离婚后未依法解除继父女关系,小吕有权继承老韩的遗产份额,同时小韩对老韩尽了较多扶养义务,可适当多分,判决房屋由两个儿子、小林按份共有,小韩向小吕支付房产继承分割款。
【刘颖新律师评议】
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继承权以是否形成扶养关系为前提,而非以继父母婚姻关系是否存续为依据。本案中,小吕与老韩共同生活多年,老韩对其尽了抚养义务,离婚后双方仍有往来,未明确解除继父女关系,小吕依法享有继承权。同时,对被继承人尽了较多扶养义务的非继承人,可适当分得遗产,这体现了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继子女在继父母婚姻关系解除后,若仍希望保留继承权,应继续保持合理往来,若长期无任何联系且未履行赡养义务,可能会影响其继承权利。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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