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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立下公证遗嘱指定房产由一子继承,其他子女拒绝配合,该遗嘱是否有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老吴与妻子老陈育有两个儿子。老吴夫妇共同购买一套房屋,登记在老吴名下。二人在公证处立下公证遗嘱,约定各自名下的房屋份额均由小吴继承,且为小吴个人财产。老吴夫妇相继去世后,小吴办理房产继承手续时,小吴拒绝签署确认遗嘱为最后一份遗嘱的相关文件,小吴起诉要求依法继承该房屋。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父母立下公证遗嘱指定房产由一子继承,该遗嘱是否有效?法院认定公证遗嘱合法有效,房屋为老吴夫妇夫妻共同财产,判决房屋由小吴继承全部产权份额。

【刘颖新律师评议】

公证遗嘱是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遗嘱形式,只要符合法定形式和实质要件,即为有效。本案中,老吴夫妇的公证遗嘱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明确,形式合法,依法应得到执行。其他继承人以拒绝配合的方式阻碍遗嘱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继承人在面对遗嘱继承纠纷时,应尊重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愿,遵守合法有效的遗嘱内容,若对遗嘱效力有异议,可通过诉讼方式申请确认,而非单纯拒绝配合办理手续。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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