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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人声明放弃继承但未提供证据,是否仍需在遗产范围内承担债务?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老周与妻子小林共同向银行借款,并用夫妻共有的房屋提供抵押担保。借款到期后,二人未按约定还款,老周因病去世,小林及老周的两个子女成为老周的法定继承人。银行起诉要求三人偿还借款本息,并对抵押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小周辩称已放弃对老周遗产的继承权,不应承担还款责任,但未提供相应证据。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继承人声明放弃继承但未提供证据,是否仍需在遗产范围内承担债务?法院认定借款及抵押合同合法有效,小周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放弃继承,判决小林偿还借款本息,子女在继承老周遗产范围内承担共同还款责任,银行对抵押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

【刘颖新律师评议】

继承人放弃继承需以书面形式作出,并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否则不能免除其在遗产继承范围内的债务清偿责任。本案中,小周仅口头声明放弃继承,未提交公证声明或其他有效证据,法院依法未采信其主张。实践中,继承人若要放弃继承,应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明确作出,并保留相关证据,避免因证据不足承担不必要的债务。同时,债权人有权要求继承人在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抵押担保的债权可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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