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为父母出资建房,事后补写借条,能否认定为借贷关系?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老宿与妻子育有三名子女,女儿小宿、女婿小吉等。老宿的房屋被认定为危房,经家庭会议协商,由女儿、女婿出资重建,父母去世后房屋归女儿、女婿所有。房屋建成后,老宿夫妇立下遗嘱,指定房屋由女儿继承。后老宿出具借条,载明向女儿、女婿借款用于建房,约定利息及还款方式。女儿、女婿起诉要求老宿夫妇偿还借款,妻子辩称不存在借贷关系,款项是子女的赡养出资。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子女为父母出资建房,事后补写借条,能否认定为借贷关系?法院认定款项实际为建房出资,双方不存在真实借贷合意,借条并非借贷行为引起,判决驳回女儿、女婿的诉讼请求。
【刘颖新律师评议】
借贷关系的成立需具备借贷合意和款项交付两个核心要件。子女为父母出资建房,若事前无借贷约定,事后补写借条但无真实借贷意思的,不能认定为借贷关系。此类款项通常认定为赠与或子女履行赡养义务的出资。亲属之间为家庭事务的出资,应明确款项性质,若为借贷,应在出资时签订借款协议;若为赠与或赡养出资,也应明确表示,避免事后因款项性质产生争议。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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