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能否由非本村户籍继承人继承?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被继承人程某系本村村民,名下有宅基地及房屋,其子女均为城镇户籍,程某去世后,子女主张继承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村委会以非本村户籍为由拒绝。法院判决:宅基地上房屋属于遗产可继承,宅基地使用权随房屋继承,子女可继承房屋并继续使用宅基地,但不得扩建。
【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是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限制。宅基地使用权仅限本村村民享有,非本村户籍继承人可继承宅基地上房屋,间接取得宅基地使用权,房屋存续期间使用权受保护,房屋灭失后使用权收回。
【相关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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