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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子女解除收养关系后,能否继承养父母的房产?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被继承人张某收养小张为养子女,小张成年后与张某解除收养关系,双方无往来。张某去世后未留遗嘱,小张主张继承房产,张某的亲属拒绝。法院判决:收养关系解除后,小张与张某的权利义务终止,小张无权继承张某房产。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是收养关系解除后的继承权认定。收养关系依法解除的,养子女与养父母之间的拟制血亲关系终止,养子女不再享有对养父母遗产的继承权,除非养父母遗嘱特别指定。

 

【相关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第二款: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七条: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是,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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