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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主张尽了主要赡养义务,能否多分父母遗留房产?
【案情简介】
老梁夫妇婚后购买一套房产,育有三个子女,夫妇二人去世后未立遗嘱。其中一子起诉要求三人各继承三分之一房产份额,另一子辩称自己对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应多分份额,要求继承二分之一份额。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子女能否多分房产。法院认定三名子女均为第一顺序继承人,被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判决三人各继承三分之一房产份额。
【刘颖新律师评议】
法定继承中,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均等,主张多分遗产的继承人需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自己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无充分证据的,法院不予支持。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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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姐弟二人系邻居,弟弟建造车库后,姐姐认为车库影响水流方向,导致自家庭院污水横流,且弟弟垒砌的挡坝及破损的挡土墙妨碍通行,起诉要求弟弟修复挡土墙、拆除挡坝、封闭间隙并清理污泥。弟弟辩称挡土墙破损系不可抗力导致,挡坝未侵犯姐姐权益,不同意相关诉求。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姐姐的诉求是否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认定弟弟作为挡土墙管理者有修复义务,挡坝的建造会导致污水流入姐姐庭院应予以拆除,姐姐无证据证明间隙系弟弟凿开及污泥系其人为造成,驳回其他诉求。
【刘颖新律师评议】
相邻权利人应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处理相邻关系,一方的行为影响另一方正常生活的,应承担排除妨碍、修复设施的责任;主张权利需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侵权事实存在。【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条: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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