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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人之一用遗产房拆迁款偿还自身债务,其他继承人能要求返还其中的继承份额吗?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刘老伯去世后,留下待拆迁的老宅一栋,由其子女刘甲、刘乙、刘丙三人共同继承。拆迁协议签订后,总计120万元补偿款打入作为家庭代表签字的刘甲账户。刘甲收到款项后,未通知弟妹,擅自将其中的40万元用于偿还个人生意债务。刘乙、刘丙发现后,要求刘甲返还其二人应得的80万元份额。刘甲辩称自己有权处置自己继承的部分,仅同意支付剩余的80万元。法院支持刘乙、刘丙的诉讼请求。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是继承人擅自处分共有遗产款项,侵害其他共有人权利的行为定性。拆迁款是老宅遗产的转化形式,自刘老伯去世起,该款项即成为刘甲、刘乙、刘丙三人的共同共有财产,在未分割前,每个继承人的权利及于整个财产,而非某个具体份额。刘甲擅自将40万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属于无权处分共有财产,该行为严重侵害了刘乙、刘丙的共有权。由于个人债务与遗产无关,其偿还行为不能对抗其他合法共有人。综上,刘乙、刘丙有权要求刘甲返还其侵占的款项中属于二人的份额。

 

【相关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条: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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