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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继承中,受遗赠人未及时作出接受表示,是否丧失权利?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老王生前立下遗嘱,将名下房屋遗赠给侄子小李,老王去世后,小李未在60日内作出接受遗赠的表示,老王的儿子小王主张小李丧失受遗赠权,房屋由其继承。小李诉至法院,法院审理认定,小李未及时表示接受,视为放弃受遗赠,判决房屋由小王继承。

 

【刘颖新律师评议】

受遗赠人应在知道受遗赠后60日内作出接受表示,到期未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本案中小李未及时表示,丧失受遗赠权。建议受遗赠人收到遗赠通知后,及时以书面形式作出接受表示,避免权益受损。

 

【相关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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