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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人放弃继承后,能否反悔撤销放弃声明?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老王去世后留有一套房屋,其儿子小李书面声明放弃继承,房屋由老王的女儿小王继承并办理过户。后小李得知房屋面临拆迁,价值大幅上涨,诉至法院要求撤销放弃继承声明,重新分割房屋。法院审理认定,小李的放弃继承声明系真实意思表示,且已办理过户,无欺诈、胁迫等情形,判决驳回其诉求。

 

【刘颖新律师评议】

放弃继承的声明一旦作出并生效,一般不得随意反悔,除非存在欺诈、胁迫等法定可撤销情形。本案中小李的声明合法有效,无法撤销。建议继承人作出放弃继承决定前,充分考虑财产价值、自身权益等因素,避免事后反悔。

 

【相关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三十六条:遗产处理前或者在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不予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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