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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继承人将房产赠与公益组织,是否需经配偶同意?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被继承人钱某与配偶共有一套房产,钱某立遗嘱将房产全部赠与公益组织,未征求配偶同意。钱某去世后,配偶主张遗嘱无效,要求收回自己的共有份额。法院判决:钱某无权处分配偶共有份额,遗嘱部分无效,公益组织仅能取得钱某个人享有的50%房产份额。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是夫妻共同财产的单方赠与效力。一方立遗嘱处分夫妻共同房产,仅能处分自身享有的份额,超出部分因无权处分无效,受赠方仅能取得对应个人份额。

 

【相关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二款: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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