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子女未对继父母尽赡养义务,能否继承继父母房产?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被继承人刘某与继子小刘某形成扶养关系(小刘某幼年随刘某生活),但小刘某成年后未对刘某尽赡养义务,刘某去世后未留遗嘱,小刘某主张继承房产,刘某的亲生女儿主张小刘某不应分得遗产。法院判决:小刘某与刘某形成扶养关系,享有法定继承权,但因未尽赡养义务,应少分房产份额。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是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赡养义务与继承权。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对继父母负有赡养义务,未尽赡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少分,但不因此丧失继承权(除非情节严重)。
【相关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三款: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四款: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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