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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继承人能否继承中国境内的保障性住房?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被继承人赵某为中国公民,名下有一套经济适用房,其儿子小赵已加入外籍,赵某去世后,小赵主张继承该经济适用房,相关部门以“小赵为外籍”为由拒绝办理过户。小赵起诉维权。法院判决:小赵作为法定继承人有权继承经济适用房的财产权益,但需遵守保障性住房的上市交易规定,在满足上市条件后再办理过户。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是外籍继承人对保障性住房的继承权。外籍继承人可继承中国境内保障性住房的财产权益,但保障性住房的特殊属性不因此改变,需符合相关上市交易规定后,方可办理产权过户。

 

【相关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十一条: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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