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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房产赠与子女,去世后另一方能否撤销?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陈某与妻子刘某共有一套房产,陈某在刘某不知情的情况下,与儿子小陈签订赠与协议,将房产全部赠与小陈并办理过户。陈某去世后,刘某发现该情况,起诉要求撤销赠与。法院判决:陈某无权处分刘某的共有份额,赠与协议部分无效,刘某有权追回自己的份额。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是夫妻共同财产的单方处分效力。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将共同房产赠与他人的,属于无权处分,另一方有权请求撤销该赠与行为,追回自己的财产份额。

 

【相关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二款: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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