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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保户”的房产,村委会与继承人谁有权继承?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村民赵某为“五保户”,由村委会负责养老送终,赵某去世后留有一套宅基地房屋,其侄子小赵主张继承,村委会主张房产应归村集体所有。法院判决:赵某未与村委会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小赵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有权继承房产,村委会可就支出的供养费用向小赵追偿。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是“五保户”房产的继承规则。“五保户”未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的,其房产仍可由法定继承人继承;村委会支出的供养费用,有权在遗产价值范围内向继承人追偿。

 

【相关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现行有效)第55条:集体组织对“五保户”实行“五保”时,双方有扶养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扶养协议,死者有遗嘱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要求继承的,按遗嘱继承或法定继承处理,但集体组织有权要求扣回“五保”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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