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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指定房产由“配偶终身使用,子女继承所有权”,该约定是否有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被继承人胡某立遗嘱:房产所有权由儿子继承,但妻子李某可终身使用。胡某去世后,儿子要求李某搬离,李某主张按遗嘱享有使用权。法院判决:遗嘱关于“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约定合法有效,李某有权终身使用房产,儿子不得干涉。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是遗嘱对房产权利的拆分处分。自然人可通过遗嘱拆分房产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只要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该约定即具有法律效力。

 

【相关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九条: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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