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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印遗嘱无见证人签字,能否作为房产继承依据?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被继承人张某自行打印遗嘱,载明房产由孙子小张继承,遗嘱末尾有张某签名及日期,但无见证人签字。张某去世后,其子女主张打印遗嘱无效,要求按法定继承分割房产。法院判决:打印遗嘱缺少法定见证人要件,属无效遗嘱,房产按法定继承处理。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是打印遗嘱的形式要件。打印遗嘱需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在遗嘱每一页签名并注明年、月、日,缺少任一要件将导致遗嘱无效。

 

【相关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无见证能力的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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