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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指定“干女儿”继承房产,该遗赠是否合法有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被继承人黄某立自书遗嘱,将房产留给“干女儿”蔡某(无收养关系)。黄某去世后,其子女主张蔡某并非法定继承人,遗嘱无效。法院判决:该遗嘱属于遗赠,蔡某在法定期限内表示接受,故房产归蔡某所有。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是遗赠的效力认定。“干女儿”不属于法定继承人,遗嘱处分房产属于遗赠,受遗赠人在60日内表示接受即有效。

 

【相关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第三款: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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