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房产婚后共同还贷,去世后配偶能否主张还贷及增值份额?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被继承人徐某婚前购房,登记在自己名下,婚后与妻子林某共同还贷。徐某去世后未留遗嘱,其父母主张房产为徐某婚前个人财产,林某要求分割共同还贷对应的增值份额。法院判决:房产归徐某个人所有,林某分得共同还贷及对应增值部分的50%,剩余房产份额由徐某父母、林某共同继承。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是婚前房产婚后共同还贷的份额分割。婚前购房婚后共同还贷的,共同还贷及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需先分割出配偶份额,剩余部分作为遗产继承。
【相关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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