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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继承中,一方擅自占用使用遗产房屋,应否支付占有使用费?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老周与妻子育有两个儿子,二人共有一套房产,均未留有遗嘱。老周去世后,妻子也相继去世,长子未经次子同意,将房屋装修后由其子作为婚房居住使用。次子起诉要求分割房产,主张房屋归自己所有并要求长子支付占有使用费。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法定继承中,一方擅自占用使用遗产房屋,应否支付占有使用费?法院认定遗产按法定继承处理,长子与次子各享有一半份额,考虑到房屋已由长子之子居住使用,判决房屋归长子所有,长子支付次子相应折价款,长子擅自占用房屋侵害了次子的共有权利,应支付次子相应期间的占有使用费。

【刘颖新律师评议】

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遗产为全体继承人共同共有,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占用、使用或处分,否则构成对其他继承人权利的侵害,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占有使用费的计算应结合房屋所在地的市场租金标准、占用时间等因素综合确定。法定继承中,继承人应协商处理遗产分割事宜,若无法协商一致,应及时通过诉讼途径解决,不得擅自处置遗产,避免因自身行为侵害其他继承人的合法权益,同时需留存相关证据,维护自身权益。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九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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