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领域Specialized field

联系我们Contact Us

了解更多我们的详细信息,请致电136 7129 5837

或给我们留言在线留言

房屋已登记在一方名下,且对方无异议,能否起诉确认所有权?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老周与老张再婚,婚后不久离婚,离婚后老周购买了一套房屋,支付了全部房款并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登记在自己名下。老张去世后,其女儿小邝作为唯一继承人,明确表示放弃对该房屋的继承份额。老周申请办理不动产权证时,被要求提供法院确权判决书,遂起诉要求确认房屋归自己所有。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房屋已登记在一方名下,且对方无异议,能否起诉确认所有权?法院认定房屋已登记在老周名下,小邝对房屋归属无争议,老周的起诉不具备诉的利益,判决驳回老周的起诉。

【刘颖新律师评议】

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准,房屋已登记在权利人名下,且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权属无异议的,权利人无需通过诉讼确认所有权。诉的利益是提起诉讼的前提,若双方对争议标的无实质争议,仅因行政机关要求需提供法院文书而起诉的,法院将驳回起诉。权利人在办理不动产登记相关手续时,应提前了解行政机关的要求,通过合理途径解决,避免不必要的诉讼,浪费司法资源。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咨询电话:13671295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