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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继承人,遗产分配时应如何保障其权益?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老章与妻子育有三个子女,次女小章患有智力残疾,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老章夫妇去世后,留有存款、丧葬费、抚恤金等财产,均由儿子取走。小章的监护人起诉要求按法定继承分割遗产及相关费用,长子主张自己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应多分,儿子则提交了财产分配协议。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继承人,遗产分配时应如何保障其权益?法院认定老章夫妇未留有遗嘱,遗产按法定继承办理,小章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分配遗产时应予以照顾,儿子提交的财产分配协议无效,判决遗产及扣除丧葬费用后的丧葬费、抚恤金由三名子女平均分配,由儿子向小章和长子支付相应款项。

【刘颖新律师评议】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继承人,其继承权受法律特殊保护,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确保其基本生活需求。监护人在处理无民事行为能力继承人的继承事务时,应秉持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得签订损害被监护人利益的协议。继承人之间应尊重无民事行为能力继承人的合法继承权,不得利用其行为能力缺陷侵害其继承利益,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继承人可主张多分遗产,但不能以牺牲无民事行为能力继承人的利益为代价。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二款: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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