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继承人遗留的建房债务,继承人应否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偿还?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老杨的母亲是建档立卡户,政府统一规划建设扶贫房,由老徐垫资施工。房屋建成交付后,老杨母亲仅支付部分建房款,剩余款项未付即去世,老杨作为唯一继承人继承了该房屋。老徐受让债权后,起诉要求老杨支付剩余建房款。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被继承人遗留的建房债务,继承人应否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偿还?法院认定老徐与老杨母亲之间的建房合同合法有效,老杨母亲拖欠建房款构成债务,老杨作为继承人继承了房屋,应在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偿还债务,判决老杨支付老徐剩余建房款。
【刘颖新律师评议】
继承人继承遗产的,应当在继承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这是权利与义务相一致原则的体现。被继承人的债务包括合同之债、侵权之债等合法债务,继承人不得以债务与他人存在其他纠纷为由拒绝偿还。继承人在继承遗产前,应全面了解被继承人的债务情况,合理评估遗产价值与债务金额,避免因未清偿债务导致自身权益受损,同时债权人应及时向继承人主张权利,保障债权实现。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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