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处分了配偶的财产份额,该部分是否有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老吴与妻子育有四个子女,二人共有一套房产,登记在老吴名下。老吴立下自书遗嘱,指定将房产出售后款项由四个子女平分,其中孙女小吴获得部分现金遗赠。老吴妻子去世后,两名儿子起诉要求按遗嘱分割房产,另外两名子女辩称遗嘱处分了妻子的财产份额,该部分无效。本案争议焦点在于遗嘱处分了配偶的财产份额,该部分是否有效?法院认定遗嘱中处分老吴个人财产的部分有效,处分妻子财产的部分无效,但子女们后续签订的协议已就全部遗产分配达成一致,判决房产归与父母共同居住的儿子所有,由其支付其他继承人相应折价款,孙女已实际获得遗赠款项,驳回其相关主张。
【刘颖新律师评议】
遗嘱人只能处分自己个人合法所有的财产,处分他人财产的部分无效。夫妻共同财产中,配偶的财产份额未经其同意,遗嘱人无权通过遗嘱进行处置。继承人之间可以通过协议对遗产分配达成一致,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对各方具有约束力。订立遗嘱时,应明确区分个人财产与共同财产,避免因处分他人财产导致遗嘱部分无效,同时继承人应秉持诚信原则,履行达成的遗产分配协议。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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