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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继承人先后立下两份文件,应以哪份作为遗产分配依据?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老周与前妻育有两个儿子,离婚后与老苏再婚,老苏的儿子小苏已成年。老周先立下自书遗嘱,指定名下房产份额由长子和小苏各半继承。一年后,老周又出具声明,称不立任何遗嘱性文件,此前所写文件作废。老周去世后,长子和小苏主张按第一份遗嘱继承,次子则认为应按法定继承。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被继承人先后立下两份文件,应以哪份作为遗产分配依据?法院认定两份文件均合法有效,后出具的声明构成对前遗嘱的撤回,小苏与老周未形成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关系,但对老周照顾较多可适当分得遗产,长子对老周照顾多于次子,判决长子继承房产相应比例份额,次子继承部分份额,小苏获得适当补偿,房屋租金归小苏所有。

【刘颖新律师评议】

遗嘱人有权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判断遗嘱是否被撤回,关键看后一份文件是否明确表达了否定前遗嘱的意思。继子女需与继父母形成扶养关系才享有继承权,但若对被继承人照顾较多,可作为继承人以外的人适当分得遗产。继承人在处理遗产时,应尊重被继承人的最终意愿,同时注重证据留存,无论是遗嘱的订立还是对被继承人的照顾,相关证据都能在遗产分割中起到关键作用。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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