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年子女以自身经济困难为由,能否拒绝支付赡养费?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老秦已90岁高龄,缺乏劳动能力,每月有固定养老金,因生活需要雇佣保姆并产生相关费用,起诉要求五名子女每人每月支付一定数额的赡养费。部分子女辩称自身无养老金、配偶患病需要照料,经济困难,无力支付高额赡养费,同意亲自照顾老秦。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成年子女以自身经济困难为由,能否拒绝支付赡养费?法院认为赡养父母是法定义务,子女经济困难不能成为免除义务的理由,结合老秦的实际需要和子女的经济状况,判决五名子女每人每月向老秦支付一定数额的赡养费。
【刘颖新律师评议】
成年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是法定义务,不能以自身经济困难、父母有养老金等为由拒绝履行。赡养费的数额应根据父母的实际需要、当地生活水平和子女的经济负担能力确定,子女经济困难的,可适当降低支付标准,但不得完全拒绝支付。赡养不仅包括经济上的供养,还包括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的慰藉,子女应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合适的赡养方式,确保父母安度晚年。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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