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他人处置继承房产,受托人能否自行占有售房款?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老刘的父母去世后留有一套房屋,其他继承人均放弃继承,老刘取得房屋所有权。老刘委托前儿媳小谷办理房屋继承及转让事宜,并出具公证委托书,但未明确授权小谷收取售房款。小谷将房屋出售后,自行占有售房款,未支付给老刘,老刘起诉要求小谷返还售房款及利息。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委托他人处置继承房产,受托人能否自行占有售房款?法院认定委托书中无授权小谷收取售房款的内容,小谷主张房款为赠与无证据证明,判决小谷返还老刘扣除已支付部分后的售房款及相应利息。
【刘颖新律师评议】
委托合同中,受托人应按照委托人的授权行使权利,超出授权范围的行为对委托人不发生效力。委托处置房产时,委托人应明确授权范围,包括是否有权收取房款、房款支付方式等关键内容,避免因授权不明导致自身权益受损。受托人应恪守委托职责,不得擅自处分委托人的财产,否则需承担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责任,委托人也应及时监督受托人的行为,确保委托事项顺利完成。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七条: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转交给委托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九条: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