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继承人自愿将遗产份额赠与他人,遗产应如何处理?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老吕与妻子共育有四名子女,二人婚后购买一套房屋登记在老吕名下,二人生前未立遗嘱。老吕夫妇去世后,儿子小吕起诉要求继承该房屋,另外两名子女明确表示将自己的继承份额赠与小吕,一名子女失联多年。本案争议焦点在于部分继承人自愿将遗产份额赠与他人,遗产应如何处理?法院认定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四名子女各继承四分之一份额,两名子女的赠与合法有效,判决房屋归小吕所有,小吕向失联的子女支付相应的房屋折价款。
【刘颖新律师评议】
继承人有权自愿将自己应继承的遗产份额赠与其他继承人,该赠与行为合法有效,受赠人可取得相应的遗产权利。遗产赠与需以书面形式作出,明确赠与的份额和对象,避免后续产生争议。在遗产继承中,继承人可通过协商、赠与等方式灵活处理遗产份额,既保障自身权益,也维护家庭和睦,对于失联的继承人,应保留其应得份额,通过合理方式通知其参与遗产分割。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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