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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人未履行遗嘱附随义务,能否取消其继承权?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被继承人谭某立遗嘱:房产由儿子谭甲继承,但谭甲需每月向奶奶支付赡养费2000元。谭甲继承房产后未履行义务,奶奶起诉要求取消其继承权。法院判决:谭甲未履行附义务,取消其继承房产的权利,房产由奶奶继承。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是附义务遗嘱的履行规则。附义务的遗嘱,继承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可取消其继承相应遗产的权利。

 

【相关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条: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附义务部分遗产的权利。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附义务的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如义务能够履行,而继承人、受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经受益人或者其他继承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附义务部分遗产的权利,由提出请求的继承人或者受益人负责按遗嘱人的意愿履行义务,接受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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