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兄弟姐妹能否作为法定继承人继承房产?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被继承人邱某与养妹邱小(收养关系合法)共同生活,邱某去世后未留遗嘱,其亲生弟弟主张独自继承房产,邱小要求共同继承。法院判决:邱小作为养兄弟姐妹,属于第二顺序继承人,在无第一顺序继承人时,与亲生弟弟共同继承。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是养兄弟姐妹的继承权。养兄弟姐妹属于法定第二顺序继承人,与亲兄弟姐妹享有同等继承权。
【相关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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