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价值不足以清偿债务,继承人是否需偿还剩余部分?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被继承人顾某的房产价值80万元,生前欠债务100万元。其儿子顾小继承房产后,债权人要求顾小偿还全部债务。法院判决:顾小以房产价值80万元为限清偿债务,剩余20万元无需偿还。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是限定继承原则的适用。继承人仅以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清偿债务,超过部分无清偿义务。
【相关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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