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份共有房产的继承人,能否要求分割共有房产?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被继承人韩某与朋友李某共有房产(各占50%),韩某去世后,其女儿韩小与李某因房产分割产生争议。李某主张继续共有,韩小要求折价补偿。法院判决:房产归李某所有,李某按市场价格向韩小支付50%份额的折价款。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是按份共有房产的分割规则。按份共有人去世后,其份额作为遗产继承,继承人可请求分割,法院优先采用折价补偿方式。
【相关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条: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条: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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