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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附有抵押的房产,继承人是否需承担抵押债务?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被继承人郭某的房产已抵押给银行,郭某去世后,其女儿郭小继承房产,银行主张实现抵押权。郭小认为抵押未经其同意,拒绝配合。法院判决:郭小在继承房产范围内承担抵押债务,银行有权就房产优先受偿。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是继承遗产与债务承担的关系。继承遗产需同时承受附着的合法债务(含抵押),继承人需在遗产价值内履行清偿义务。

 

【相关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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