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本集体成员继承农村宅基地房屋,能否取得完整权利?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被继承人赵某为农村集体成员,在宅基地上建房,其儿子小赵已转为城镇户口。赵某去世后,小赵主张继承房屋,村委会认为小赵非集体成员,无权继承。法院判决:房屋作为赵某个人合法财产,小赵可继承房屋所有权,但不得翻建,房屋灭失后宅基地由集体收回。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是农村宅基地房屋的继承边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仅限集体成员,但地上房屋属于遗产,非集体成员的继承人可继承房屋(仅享有使用权)。
【相关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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