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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欺诈订立的遗嘱,受欺诈方能否主张遗嘱无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被继承人严某(化名)在儿子严甲的欺诈下,立遗嘱将名下房产全部留给严甲,严甲谎称严某的女儿严乙不赡养老人,实则严乙一直履行赡养义务。严某去世后,严乙发现欺诈事实,起诉主张遗嘱无效。法院判决遗嘱因受欺诈而无效,房产按法定继承处理。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争议焦点是受欺诈立遗嘱的效力。根据《民法典》,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任何通过欺诈手段迫使遗嘱人订立的遗嘱均不具有法律效力。

 

【相关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第二款: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十七条:继承人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的,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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