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房产拆迁获安置房,再婚配偶能否主张继承?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被继承人尤某(化名)的婚前房产被拆迁,取得一套拆迁安置房,登记在尤某名下,尤某去世后未留遗嘱,其再婚妻子刘某(化名)与尤某的子女因安置房继承产生争议。法院判决安置房为尤某个人遗产,由刘某与尤某子女共同法定继承。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是拆迁安置房的遗产性质。婚前房产的拆迁安置房,若未使用夫妻共同财产补差,且登记在被继承人名下,仍为被继承人的个人财产,去世后作为遗产法定继承。
【相关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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