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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未留缺乏劳动能力继承人份额,该继承人能否主张?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被继承人邓某(化名)立遗嘱将名下房产全部留给儿子邓甲(化名),邓某的女儿邓乙(化名)为重度残疾,缺乏劳动能力且无生活来源。邓某去世后,邓乙主张遗嘱无效,要求保留必要份额。法院判决房产的70%归邓甲,30%归邓乙作为必要份额。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争议焦点是遗嘱的必留份规定。根据《民法典》,遗嘱人未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的,遗嘱相应部分无效,法院应酌情为该继承人保留必要份额。

 

【相关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当按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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