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被私自篡改,篡改部分能否产生继承效力?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被继承人秦某(化名)立自书遗嘱,将名下房产由儿子秦甲、女儿秦乙各继承50%,秦甲私自篡改遗嘱,将自己的份额改为80%。秦某去世后,篡改行为被发现,秦乙主张遗嘱全部无效。法院判决遗嘱篡改部分无效,未篡改部分有效,房产由秦甲、秦乙各继承50%。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争议焦点是遗嘱篡改的效力。根据《民法典》,遗嘱被篡改的,仅篡改的内容无效,未篡改的部分仍然有效,继承人不得因篡改遗嘱而谋取不正当利益。
【相关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第四款: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附义务的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如义务能够履行,而继承人、受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经受益人或者其他继承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附义务部分遗产的权利,由提出请求的继承人或者受益人负责按遗嘱人的意愿履行义务,接受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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