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人共同继承房产,一方能否起诉请求分割?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被继承人范某(化名)去世后,其名下房产由子女范甲、范乙、范丙共同继承,未分割。后范甲因资金需求,起诉要求分割房产,范乙、范丙主张继续共有。法院经审理,判决房产归范乙所有,范乙按市场价格向范甲、范丙支付相应折价款。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是共同继承房产的分割规则。共同继承人对遗产房产享有共同共有权,一方提出分割请求的,法院应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折价补偿、实物分割或变价分割的方式处理,兼顾各方利益。
【相关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条: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条: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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