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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继承人承租公房,子女能否主张继承承租权?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被继承人赵大爷(化名)生前承租单位公房,去世后其子女因公房承租权产生争议。儿子赵某(化名)主张继承承租权,女儿赵女(化名)与赵大爷共同居住多年,要求继续承租。法院经审理认定,公房承租权不属于遗产,判决由赵女继续承租该公房。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公房承租权的性质。公房承租权是基于单位福利的用益物权,并非被继承人的个人合法财产,因此不属于遗产范围。共同居住满法定期限的家庭成员,可依据政策继续承租公房。

 

【相关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2.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住宅用房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其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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